第五十一条

有效

驻本省行政区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质量检验机构从事军品研制、开发、生产的质量检验,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