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涂改、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