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质量检验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资质确认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