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保存质量检验的相关记录或者记录不足以证明其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