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与委托方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处置样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