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检验第二十四条有效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确认证书界定的质量检验项目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并应当向委托方明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