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检验第二十五条有效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限,按时完成质量检验,向委托方出具数据和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