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检验第二十三条有效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界定的质量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并应当向委托方明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