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检验机构第十一条有效申请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三)有与其从事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四)有完备的质量体系;(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