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三)有与其从事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仪器设备和设施等;

(四)有完备的质量体系;

(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