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检验机构第十条有效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