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