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经营期限内,园区经营者转让经营的,应当事先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转让经营的书面说明,并附具参与各方协商一致的转让协议,清算债权债务,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