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营期限届满后,园区经营者继续经营的,依照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经营的权利。经营期间,园区经营者终止经营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对投资形成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置、拆除,由园区经营者实施土地复垦,恢复生产条件。终止经营的现代农业园区,由命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