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上进行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坟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二)擅自建设、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和从事其他非农建设;

(三)挖塘从事渔业养殖;

(四)侵占或者闲置、撂荒土地;

(五)堆放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地或者毁坏农田基础设施、种植条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