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上进行下列行为:(一)建窑、建坟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二)擅自建设、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和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三)挖塘从事渔业养殖;(四)侵占或者闲置、撂荒土地;(五)堆放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地或者毁坏农田基础设施、种植条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