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园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需要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用地规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