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现代农业园区,由园区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标牌。园区标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现代农业园区名称、标识;

(二)经营主体名称、类型;

(三)主导产业和执行农业技术标准的名称;

(四)园区地域范围;

(五)园区规划图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