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现代农业园区,由园区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标牌。园区标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现代农业园区名称、标识;(二)经营主体名称、类型;(三)主导产业和执行农业技术标准的名称;(四)园区地域范围;(五)园区规划图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