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出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分别确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核定公布。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先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报设区的市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