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