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占用和使用的文物,应当按照文物类型,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与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管护责任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