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画、涂画、张贴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