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第三十三条有效设立收藏、研究、保管和展示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一)有固定的馆址和相应的展室、库房;(二)有办馆资金和经费来源;(三)有一定数量的文物藏品;(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