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申请设立收藏、研究、保管和展示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设馆章程;

(二)文物藏品目录及陈列展览大纲;

(三)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