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居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或者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的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推荐。采取差额选举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提出和推荐的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前三天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