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当在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下,由上届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产生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组织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解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