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户代表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的居民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受委托人不得接受三人以上的委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