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会议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人的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居住地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