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不足三百户的居民委员会为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居民委员会为五至七人,六百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为七至九人。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