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规模大的居民小组可增设一名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居民推选,其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