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可以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应当由居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或者由居民委员会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