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居民会议的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二)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四)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发展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办法;(五)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