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组成。居民会议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