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户用邮的原则,明确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的位置和规模,完善邮政服务网点,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