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城乡邮政设施应当标示统一的邮政标志。

地名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市街道、乡镇、村庄的名址牌,应当标明邮政编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