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和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