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