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寄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交寄、夹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违禁物品的,不予寄递,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特定时期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