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业务资费标准以及用品用具销售价目表。在邮筒上标明开筒的频次和时间,并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