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快递企业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变更、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