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二节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