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