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收发室(点),若干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立联合收发室。

单位收发人员、村邮站代办员接收邮件时,应当面核对、签收,并负责邮件的保管、转交;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任何人不得私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