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