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