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条有效申请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中,除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之外的勘查投资小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其他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