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时,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应当按规定核销所消耗的储量,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施工工程实测图,并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

采矿权人关闭矿山时,应当编写闭坑地质报告和关闭矿山报告,报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完成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