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和破坏。禁止用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滥采乱挖等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