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并随工程进度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指标。

无矿山的选矿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选矿回收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