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探矿权和省、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的转让,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