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分别于十日内向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并通知或者报告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报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