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抵押,采矿权可以出租;个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继承。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