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抵押,采矿权可以出租;个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继承。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